武汉工程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规范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和管理,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导师是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的最重要因素,导师的遴选应有利于为国家培养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有利于学科建设和学科结构的调整,有利于改善学校教学科研师资队伍结构、扶植新增学科点的梯队建设,有利于提高导师队伍质量和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三条遴选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应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合理。
第二章 导师遴选条件
第四条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熟悉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治学严谨,作风正派,身体健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和良好的学风,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第五条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一)申请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导”)资格者应具有教授(研究员或相当职称)专业技术职务。申请者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7周岁(截至当年12月31日),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二)在申报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与教学工作经验,学术水平居国内本学科前列。具有培养研究生的经验,已完整的培养过2届硕士研究生,或作为副导师完整协助培养过1届博士生。每年能保证有8个月以上时间指导博士生。申请者应有协助其指导博士生的学术队伍。目前正在承担本学科领域有重要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科研项目,有一定的科研经费足以保障指导博士生完成必须的研究工作。
(三)根据不同的学科,学术水平、科研成果与经费要求作如下规定(学术论文为第一作者或其指导的学生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发表的论文,或是通讯作者):
1.从事理科研究者近5年内在本专业领域发表SCI收录的论文10篇及以上,且近5年主持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或其它省部级及以上纵向类科研项目经费达到100万元及以上(单项)。
2.从事工科研究者近5年内在本专业领域核心期刊(指武汉工程大学学术期刊分级名录A类及以上)及以上级别刊物发表论文10篇及以上,其中被SCI收录的论文至少5篇,且近5年主持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或其它省部级及以上纵向类科研项目经费达到100万元及以上(单项),或承担重大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达300万元及以上(单项)。
3.近5年获得省部级二等及以上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发明奖等奖励(国家级奖不分排名,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三名、二等奖排名第一)的申请人,条件1或条件2可适当放宽。
(四)无博士学位的教授,除满足遴选博导资格的基本条件以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方可申请博导资格:新增列一级学科博士点某一研究方向的学术带头人;或作为排名前3位的国家奖励、排名第1的省级二等及以上奖励的完成人。
(五)校外兼职博导的申请人应是在本学科具有相当造诣和影响且已是学校的兼职教授。必须有1位本学科的校内联系人(副教授职称以上),能够按照学校的各项规定履行博导职责,服从学校和学科点所在学院对导师的管理,能与学科点所在学院建立可靠的联系,一般不再在其他单位兼任博导。
第六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一)申请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导”)应具有副教授、教授或相关专业技术职务,40周岁以下的副教授,应具有博士学位。初次申请者,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截至当年12月31日)。
(二)在本学科领域有明确且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有足以保证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在研科研项目和可独立支配的科研经费及必要的实验仪器设备;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能讲授1至2门反映本学科前沿的研究生课程;申请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的导师应具有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或相关学科背景,且承担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或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三)在本学科的某一领域进行过系统的科学研究,近3年获得有一定水平的科学研究成果,符合下列条件: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指武汉工程大学学术期刊分级名录B类及以上)发表学术论文5篇及以上或在国外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其中至少有1篇被SCI、SCIE、SSCI、CSSCI、A&HCI收录;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部或在权威出版社合作出版专著或译著(本人累计撰写部分:自然科学类不少于8万字,社会科学类不少于12万字),并发表核心期刊论文3篇及以上。
2.从事理工类研究者,近3年内主持过省部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或3年内主持承担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达到30万元及以上;从事人文社科类研究者,近3年内主持承担过省级及以上纵向课题,或3年内主持承担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达到10万元及以上。
(四)其他高校或科研院所专家申请学校硕导,应有利于科研合作和学术交流,需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符合学校遴选导师的其他条件。企业专家申请学校导师(仅限申请指导专业学位型研究生),须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硕士及以上学位,应熟悉本学科发展最新成果和动向,在技术开发、科技推广及应用第一线工作,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近3年内获得有价值的科技推广成果,或参加较大技术开发课题、推广项目或规划设计项目。
第三章 导师遴选程序
第七条导师遴选原则上在已有学位授予权的学科范围内进行,学校委托研究生院负责组织研究生导师遴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导师遴选和资格认定的评审机构。
第八条学校新增“博导”遴选工作每2年进行1次,新增“硕导”遴选工作每年组织1次,一般在每年10月份开始申请,当年的12月下旬完成遴选和资格认定。
第九条拟申请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填写《武汉工程大学申请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或《武汉工程大学申请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并提供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的科研成果和科研经费的有关证明材料,向学位点学科所在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且只能向1个学院评定分委员会提出1个学科的申请。
第十条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上述基本条件对申请人进行初评。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严格审核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并投票表决,获得至少三分之二到会委员且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的赞成票者为通过,并将评议通过人的申请材料在学院公示3天,无异议后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
第十一条研究生院负责对各学院推荐的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3名校外同行专家对新增“博导”申请者的申报材料进行评议,获2名专家同意者视为“博导”初评通过,初评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第十二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各分委员会推荐意见和“博导”专家评议结果,就申请者是否具有指导研究生的资格进行审议和投票表决。参加表决的委员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2/3,表决的同意票数达到或超过投票委员人数2/3的申请者视为通过。表决通过的申请人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发文公布,并发放聘书。
第十三条获得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的教师同时可以招收、指导相关学科的硕士生,不必另行申请硕士生招生资格。
第十四条导师若需担任跨学科门类(学科名称相同的例外)研究生的指导工作,应同时在跨学科的研究领域中有必要的学术成果,且能担负起指导研究生的职责,并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
第十五条学校设立导师遴选绿色通道,申请相应导师资格若满足以下条件可不受本办法评聘条件的限制,由各学院推荐,可直接申请相应导师资格认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一)学校新引进的国家有关人才计划、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湖北省有关人才计划入选者、湖北省教育厅有关人才计划特聘教授等高层次学术头衔或人才称号获得者申请博士生导师资格;
(二)学校新引进的湖北省教育厅有关人才计划“湖北省教育厅有关人才计划学子”及学校“工大学者计划”特岗人员申请硕士生导师资格;
(三)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均含青年基金项目)或其它国家级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湖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或其它省部级纵向类重点项目(理工类)或重大横向项目(单项计划到账经费超过100万元),申请硕士生导师资格;
(四)学校新进的在原单位已具有研究生指导资格的教师,申请相应导师资格。
第十六条学院可制定不低于学校导师遴选申请条件的具体执行标准,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后,报校学位办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为推动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各学院应优先在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学术梯队完整、承担国家重点重大教学科研项目或产业开发项目、科研经费充足的教师中选聘导师;优先向在交叉学科方向和新兴学科方向以及在培养研究生质量高的学科方向选聘导师。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武汉工程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及管理办法(试行)》(校研〔2012〕22号)和《武汉工程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及管理暂行办法》(校研〔2009〕28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