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工程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07〕8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学校国家助学金名额由湖北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人数分配,学生处依照各学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人数将名额分到各个学院。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的推荐、评审、上报工作由学校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事务由学生处办理。
各学院要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定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生国家助学金的初评、发放和其它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分为3档。具体分档及资助标准由省财政厅商省教育厅确定。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2.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3.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4.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5.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学生可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每学年1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品学兼优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国家助学金评审程序
1.学生本人书面申请。申请者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班级民主评议,确定推荐名单。由班主任主持召开专题班会,全班同学民主评议进行推荐,要求参加民主评议的学生人数不少于全班学生数的4/5,参加评议的学生1/2以上同意后方能推荐。
3.学院评定小组初审。学院评定小组对班级推荐结果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评选条件的,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被提出异议的学生,应重新审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审查不成立的,学院将初审名单、申请表等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处。
4.学生处根据各学院的初审结果,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推荐名单并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5.确定正式名单并上报。校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正式名单,并上报有关部门。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国家拨款到位后,由学生处、计划财务处组织安排,及时发放至受助学生银行卡。
第十一条受助学生必须勤奋学习,勤俭节约,在受惠社会的同时,以积极的态度回报社会,积极参加各种公益性活动,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给别人帮助。
第十二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将追回、停发国家助学金:
1.受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
2.购买或长期租用计算机者(因专业学习需要除外);
3.有抽烟、喝酒、购买高档用品等高消费行为者;
4.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者;
5.实际每月生活费用明显偏高者;
6.在申请国家助学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7.将国家助学金用于挥霍、请客等方面者;
8.有其他违反学校纪律行为者。
从上年度9月至评定前,有上述1至8项行为之一的学生,取消其评选国家助学金的资格。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实行学院、学校两级公示制,各学院、学生处要设立学生咨询、投诉电话,对学生反映的问题及时调查核实,妥善处理。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要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