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工程大学综合评测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调动学生成才的积极性,提高学校学生教育和管理水平,全面客观地评价学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作为其评先、评奖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学生综合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测评时间在学年开学初。每学年初对每个学生在上一学年内德、智、体各方面的表现进行综合测评,采用百分制积分进行考核评分。经研究决定,综合测评得分=学习成绩类分×70%+体育类分×10%+德育类分×20%。
(一)德育类分,按《武汉工程大学学生操行评定办法》进行。
(二)学习成绩类分,即学年考试课程平均成绩。学生平均成绩计算方法:
1.平均成绩=考试课程学分积总和÷考试课程学分总和;
2.课程学分积=课程应得学分×课程成绩;
3.考试课程成绩按第一次考试成绩计算。
(三)体育类分,原则按《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综合评定出学生体育成绩。体育课成绩不计入学习成绩类分。若当学年无体育达标成绩则按当学年体育课成绩计算。
第四条综合测评的要求
(一)学生综合测评一般以学生行政班为单位进行,学院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同年级同一专业为单位进行测评。
(二)由班主任、团支部和班委会、学生代表组成班级评议小组,负责全班的综合测评工作。
(三)班主任负责解答学生对综合测评工作提出的疑问。
第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