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工程大学社会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武汉工程大学社会奖学金是指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友好人士在学校学生中设立的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期间品学兼优的学生刻苦学习,奋发成才,报效祖国。
第二条社会奖学金命名一般按照设奖单位或个人姓名命名,特殊情况下可按照设奖单位或个人的要求进行命名。
第三条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奖学金的管理,建立一套科学、规范和有效的管理机制,更好地发挥社会奖学金的激励作用,制定此办法。
第二章 社会奖学金的设置
第四条社会奖学金一般设立在学校,名称定为“武汉工程大学×××奖学金”,由学生处负责与设奖单位或个人联系、洽谈和达成协议,由学校与设奖单位或个人签定协议,社会奖学金所签协议年限一般不低于三年。
第五条社会奖学金应于每年9月汇入学校计划财务处指定账号。如协议签定时间在该学年度上半学年,且捐赠方要求奖学金从该年度开始发放,则需在签定合同之日起15天内将所需款项汇入学校指定账号。
第六条学生处负责管理社会奖学金,统一组织评审,集中发放荣誉证书和奖学金。
第七条学校鼓励学院积极吸纳各类资源设立社会奖学金,名称定为“武汉工程大学××学院×××奖学金”,管理办法由学院根据本办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报学生处备案,同时接受学生处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社会奖学金的评选名额、等级和奖额按照学校与设奖单位和个人签订的社会奖学金协议确定,每年社会奖学金评审时另行通知。
第三章 社会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第九条社会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1.社会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学校在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2.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3.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4.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参评学年未受到任何处分;
5.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6.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7.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学习类平均成绩80分以上,无不及格科目;
8.学校与设立奖学金的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协议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社会奖学金的评审
第十条社会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年10月10前,符合社会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向各学院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交《武汉工程大学社会奖学金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送资助单位,另一份留学生处存档)、学习成绩、思想政治表现情况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各学院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对本院学生的申请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人选,将拟推荐人选公示三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者应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反映,学院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向异议人反馈。公示结束后无异议,学院将拟获社会奖学金的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生处。
第十二条学生处对各学院上报的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予以审核,初步确定获奖名单,向设奖单位或个人提供获奖学生的学业情况及相关材料,设奖单位或个人有权与学生处共同审定获奖名单,形成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建议名单确定后,应向全校师生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设奖单位或个人批准。
第十三条由各学院吸纳来的社会资金设立的奖学金,学校在组织评选时,名额向该学院适当倾斜。
第十四条学生在申请社会奖学金时,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向各项社会奖学金提出申请,但最多只能获得其中一项社会奖学金,各项之间不能兼得。
第五章 社会奖学金的发放和监督
第十五条获社会奖学金学生名单经批准后,按年度一次性发给学生本人,具体的发放形式应征得设奖单位或个人的意见,一般采取颁奖仪式和个别领取的形式,原则上由计划财务处负责统一存入获奖学生银行卡。
第十六条获社会奖学金者,由设奖单位或个人颁发获奖证书,其《武汉工程大学社会奖学金申请表》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学生处负责社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接受设奖单位或个人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各学院在组织申请社会奖学金过程中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学金者,经查实,追回所获奖资金,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六章 其他事宜
第十九条学校按照相关合作协议要求发布该项奖学金申请及评选公告,并对设奖或资助的单位(个人)进行宣传介绍。
第二十条社会奖学金签订协议和颁奖仪式有关事项由学校与设奖或资助单位(个人)双方协商,如需各级领导出席、新闻媒介参加报道,则由所需方自行邀请。其他未尽事宜,由学校和资助单位(个人)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