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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 发布日期:2019-01-09 | 点击:


 

武汉工程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校园正常秩序,加强学生住宿管理,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根据教育部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宿舍(含公寓,以下统称宿舍)是学生学习和生活的重要场所,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的重要阵地。学生在读期间由学校统一安排住宿,住宿学生要自觉遵守宿舍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  住宿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学生住宿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1.学校提供与住宿费相适应的住宿房间;

 

2.学校提供配套的家具和较完善的宿舍公共设施;

 

3.学校提供相应的水电供应和保障;

 

4.学校提供宿舍公共场所的卫生保障;

 

5.学校提供宿舍相应的安全保障;

 

6.学校提供宿舍的有效秩序管理;

 

7.学校提供良好的宿舍文化秩序和文化建设管理;

 

8.向学校宿舍管理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学生住宿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校纪校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服从宿管管理;

 

2.按规定缴纳住宿费、水电费等费用;

 

3.遵守宿舍的住宿管理及家具(设施)管理制度;

 

4.遵守宿舍的水电管理制度;

 

5.遵守宿舍的卫生管理制度;

 

6.遵守宿舍的安全管理制度;

 

7.遵守宿舍的秩序管理制度;

 

8.遵守宿舍的文化秩序和文化建设管理制度;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住管理

 

第六条武昌校区学生宿舍和流芳校区教辅楼由保卫处和总务处负责日常管理;流芳校区泰塑学生公寓由学校办公室和泰塑置业有限公司负责日常管理;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宿舍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日常管理。  

 

学校依托学生自律委员会,制定学生住宿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七条武昌校区学生宿舍和流芳校区教辅楼的分配、调整,由总务处负责;流芳校区泰塑学生公寓由泰塑置业有限公司根据学校提出的分配调整方案,组织安排学生入住;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宿舍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分配、调整。其它部门或个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占用或调整学生宿舍。  

 

第八条学生应按规定缴纳住宿费。因家庭经济困难暂时无法缴纳住宿费的学生按规定办理费用缓交手续后,学校安排住宿。严禁学生自行调换、私占、转让、出租、出借床位,一经发现,按学校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学生宿舍提供配套家具。学生应妥善保管好个人和集体使用的家具、设备等,爱护公共财产。如集体财产有丢失或损坏,由直接责任人照价赔偿;无法确定直接责任人的,由该寝室所住学生共同承担。  

 

第十条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离校前到宿舍管理部门办理退宿手续,其床位不再保留。复学后,凭复学通知单到宿舍管理部门申请,重新安排宿舍。  

 

毕业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宿手续,因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终止学籍的学生,应在学校下达决定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宿手续。

 

第十一条学生要节约用水、用电。学生宿舍实行定额供水、供电,超出定额的水电费用由寝室成员共同支付。  

 

第四章  校外住宿

 

第十二条学校严禁学生自行在校外居住。确有特殊原因在校外住宿的学生,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学生申请在校外住宿程序如下:  

 

(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征得家长书面签字同意,学生本人及家长均须明确声明“在校外住宿期间,发生的一切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以及发生民事、刑事案件,由本人自负,与学校无关”。因身体原因申请校外住宿的还需提供医院证明;

 

(二)学院负责学生校外住宿申请的初审工作,并视情况作出是否报学生处或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批的意见;

 

(三)经学院初审同意后,学生填写《武汉工程大学在校学生校外住宿申请表》,报学生处或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批。学生处或研究生管理部门批准后,签订《武汉工程大学学生校外住宿安全保证书》,方可在校外住宿。《武汉工程大学在校学生校外住宿申请表》一式四份,学生本人一份,学生所在学院一份,学生处或研究生管理部门一份,财务处一份。

 

第十四条学校受理学生校外住宿申请的时间为正常教学期限内的每月1日—10日。学校根据学生处或研究生管理部门批准的时间收取当学年的住宿费。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学生应遵守治安管理规定,严禁在宿舍存放管制刀具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物品,严禁在宿舍存放枪支弹药、违禁药品等违规物品,违者按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学生应遵守宿舍公共安全规定,严禁以下行为:  

 

1.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或放射性物品;

 

2.存放或使用煤油炉、酒精炉、液化气炉等明火用具;

 

3.存放或使用热得快、电炉、电饭煲、电热杯等电器,功率在700W以上的电吹风;

 

4.存放或使用冰箱、电热水器、音响、VCDDVD等家用电器,增设家电、家具;

 

5.在公寓内焚烧纸屑、杂物,燃放烟花爆竹;

 

6.私拉电线、改造线路、窃电;

 

7.私自更换保险丝、拆卸电表、水表;

 

8.擅自挪用、破坏宿舍内消防器材;

 

9.其他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凡出现以上行为,取消宿舍相关成员当年的评优评先及资助资格,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者,移送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宿舍成员有以上行为知情不报者,取消当年的评优评先及资助资格。

 

由于以上行为造成火险、火灾的,视情节根据《武汉工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主要责任人相应处分,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如无法认定主要责任人,由宿舍全体成员共同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并给予宿舍全体成员相应处分。

 

第十七条进出学生宿舍要遵守门禁管理制度,学生或教工凭学生证、校园卡或工作证进入学生宿舍。无有效证件者,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学生进出应自觉接受门卫管理人员的询问,不得假报班级、姓名,不得有抵制行为。  

 

第十八条学生家长、其他人员来访,应在楼栋值班室办理会客登记手续。经值班人员同意,方可进入学生宿舍内。晚上十时后停止会客,来客应及时离开。  

 

第十九条学生宿舍禁止异性进入,如有特殊情况,须经管理人员同意,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并在限定会客时间内离开。  

 

第二十条学生不得私自留宿外来人员。因留宿造成的其他同学或集体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留宿者应承担连带赔偿或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除出现火灾、火险或其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事故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撬门、破锁,损坏公物按价赔偿。  

 

第二十二条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应及时劝阻有损宿舍安全的不良行为,或向楼栋值班人员报告。注意防盗安全,养成离开宿舍或睡觉时锁门、关窗的好习惯。学生应妥善保管自己的贵重物品和现金。  

 

第二十三条发现灾害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宿舍值班员、报警、撤离现场等有效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二十四条寒暑假期间学生应按时离校,将贵重物品存放他处,宿舍门口贴封条。因特殊原因需在宿舍住宿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批准后将留校学生名单统一交给宿舍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住宿。留校学生必须服从调配。留校住宿学生如需延长或缩短住宿时间,应向学院提出变更申请,批准后向本楼宿舍管理员报告。如中途离校,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批准备案后方可离校。  

 

第二十五条大件物品进出宿舍楼应在楼栋值班室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安全值班工作由值班人员负责,遇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如有紧急情况或突发事件,按紧急情况处置预案处理。值班人员要保持安全通道畅通。  

 

第二十七条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各类传染病的住宿学生,应主动报告宿舍楼管理人员;住宿学生如发现宿舍内有传染性疾病疑似患者,也应及时报告;传染病病人、病源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应服从学校医院的医疗指导意见,积极配合有关住宿的调整变更和安排。  

 

第二十八条经批准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必须保证居住环境内用电、用水、饮食、防火、防盗及人身等安全,并定期向所在学院汇报个人情况,必须保持通讯畅通,住所地址及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学校。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不做有违社会公德和学校声誉的事。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学生家长应随时了解学生在外住宿情况,切实履行教育与监督责任。

 

第六章  秩序管理

 

第二十九条学校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对学生宿舍的住宿进行调整。学生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阻挠调整工作。  

 

第三十条对经批准在校外住宿的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导师及所在学院要及时了解在校外住宿学生的情况,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警示,并对学生加强管理和教育。对未履行相关手续擅自在校外住宿者,各学院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家长,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一条学生宿舍开、关门时间按照学校作息时间执行。凡住宿学生均应遵守作息制度,严禁晚归、外宿。  

 

第三十二条学生不得在宿舍内大声喧哗、酗酒、起哄,不得在楼道里踢球、打球,不得从事影响他人休息或学习的活动,不得在宿舍内打麻将、赌博、吸毒等。  

 

第三十三条学生宿舍的入口、楼梯、走道等应保持通畅。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不得入楼。  

 

第三十四条学生在宿舍楼内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经商活动。不得在宿舍楼道、房门等宿舍设施上张贴广告海报等。  

 

第三十五条学生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未经批准,学生一律不得在外留宿。  

 

第三十六条严禁在宿舍内养猫、狗、鸟等宠物,经教育不改者,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其他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对擅自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学院要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对于不听劝告者或在校外住宿学生有其他违反校规、校纪情况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二)擅自在校外住宿的学生一经发现除按相关规定给予处分外,必须在3日内回校住宿,超过规定时间不回校住宿的从严从重处分。

 

(三)批准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违反者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限期回校住宿。

 

(四)因违纪和其他不良情形被责令回校住宿的应按学期缴纳在校内住宿的相关费。

 

第七章  卫生管理

 

第三十八条学生不得在公共场合的窗台及地面晾晒鞋袜、拖把、扫把等物品。清扫工具应存放在指定地点。  

 

第三十九条学生宿舍应保持室内卧具叠放整齐,桌椅、物品摆放有序,地面干净整洁。  

 

第四十条各宿舍应将垃圾放入走廊的垃圾桶内,不得向走道上清扫或胡乱堆放;不得往走廊的垃圾桶内乱泼乱倒污水、污物、剩饭、剩菜。  

 

第四十一条讲究个人及公共卫生,不准随地吐痰,不得在墙壁上写画,不得向窗外扔纸团纸屑及其它废弃物品。  

 

第八章  文化秩序和文化建设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生宿舍区设有宣传栏,各种张贴物要在指定的宣传栏张贴,所有宣传画、张贴物内容应该健康积极。个人需要张贴寻物、招领启示等,内容应健康简洁。不允许校外单位和个人张贴赢利性广告或海报。  

 

第四十三条学生宿舍内不得从事反动、淫秽物品传播,不得观看淫秽、色情影像和信息。  

 

第四十四条鼓励学生宿舍进行个性化设计,营造健康的文化氛围,陶冶学生情操,共建和谐的居住环境,但不得破坏宿舍结构和公共财物。  

 

第四十五条为加强学生宿舍的精神文明建设,为学生创造优美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文明行为的养成和优良校风的形成,学校定期开展“文明宿舍”的创建评比活动,并将结果在宿舍公示。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由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