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工程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学费减免实施办法
第一条减免学费是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一项重要措施。为了保证部分确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交纳全部学费的在校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减免的对象
凡学校在籍全日制普通类本、专科学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力支付学费者,均可申请减免学费;同时学校将对父母双亡且无经济来源的孤儿、双亲残疾学生、单亲家庭学生、少数民族学生以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条减免的条件
1.学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力交纳学费;
2.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3.道德品质良好,诚实守信;
4.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努力,成绩中等以上;
5.生活艰苦朴素、勤俭节约,无吸烟、酗酒、沉迷网络等不良习惯;
6.积极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四条减免的程序和办法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由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街)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证明材料。
2.班级民主推荐,班主任将推荐名单报学生所在学院,学院初审并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学生填写《武汉工程大学学生学费减免推荐审批表》。
3.学生处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学院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批准,统一办理减免手续。
4.计划财务处根据学生处提供的减免学生名单及减免金额,一次性减免学费。
第五条减免的人数及金额
学校每年将列出专项基金作为学生学费减免经费,学生处根据各学院全日制普通类本、专科学生人数将此经费按比例分配给各学院,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减免的人数和金额。
第六条学费减免推荐评选工作一般在每年五月份进行,计划财务处九月份进行发放。
第七条学校有权对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经济情况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者,除需全额补交减免的学费外,还要视情况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八条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应珍惜党和政府以及学校给予的关怀,遵纪守规,勤奋学习,勤俭节约。
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如在当学年内出现因违纪受纪律处分,或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努力,或生活铺张浪费等情况,学校将取消其享受减免学费资格,学生本人须全额补交当学年减免的学费,且下一学年也不能享受减免学费。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