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工程大学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武汉工程大学学生会(以下简称“本会”)是武汉工程大学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群众性组织,是全校师生利益的代表。
第二条武汉工程大学学生会在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下,依靠全校学生开展工作。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心全意为全体学生服务,反映学生意愿,充分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积极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团结和带领全校同学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勤奋学习、发奋成才,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而奋斗。
(二)以服务学生成长、成才为中心。秉承“格物明理致知笃行”的校训,倡导“团结、严谨、勤奋、求实”的校风和“奋进、踏实、刻苦、活泼”的学风。积极培养公民社会责任意识、社会公德意识和科技创新意识。积极开展适合青年学生特点的思想政治与道德修养类活动、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活动、科技学术与创新创业活动、文体艺术与身心发展活动等,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创造条件。
(三)切实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代表和维护学生的正当利益,关心学生的切身利益,积极主动倾听和及时反映学生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支持和促进学校的改革,督促、协助学校各职能部门解决同学们的具体困难,充分发挥民主,积极引导同学们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建设。
(四)广泛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活动,促进同学与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工之间的团结和友谊,督促同学遵守学习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学校稳定。
第五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本会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湖北省学生联合会。
第七条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八条本章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湖北省学生联合会章程》、《武汉工程大学章程》有关规定,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建设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学生会工作实际制定,经学生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学校党委批准实施。
第二章 会员
第九条凡取得武汉工程大学学籍的本、专科学生均为本会会员,兼任学生会职务的教师,享有会员资格。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会员的权利:
(一)有讨论本会工作的权利,有权通过各种正常途径和采取适当形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及工作人员提出建议、监督和批评并要求答复,甚至建议撤换学生会委员的权利;
(二)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会员享有推荐他人或者自荐担任学生干部职务的权利;
(四)学生会任何一级组织都无权剥夺会员上述的权利。
会员的义务:
(一)会员必须认真学习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专业知识;
(二)会员必须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支持和帮助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会员必须接受学生会领导,服从学生会的管理;
(四)会员必须维护学生会的团结及其正当利益。
第三章 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武汉工程大学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校学代会”)是武汉工程大学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武汉工程大学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全校学生意志,维护全校学生权益。
第十二条校学生代表大会一般每五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由校学生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学生会2/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学生代表大会应有4/5以上的代表参加才能召开。全校学生常任代表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
第十三条参加校学代会的代表名额按人数比例分配至各院级学生会,代表由各院级学生会经二级学代会(学生大会)等民主程序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听取、审议并通过学生委员会、学生会工作报告,审批大会形成的其它文件;
(二)讨论并表决大会的各项决议及相关事项;
(三)讨论并决定校学生会未来工作方针及任务;
(四)制订、修改学生会章程;
(五)选举新一届学生委员会,在召开校学代会的年份选举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
(六)收集、整理代表提案,负责向学校反映,并提请处理和答复。
第四章 学生委员会
第十五条武汉工程大学学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生委员会”)是校学代会的常设机构,在校学代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工作,对校学代会负责。
第十六条校学生委员会在校学代会闭会期间行使大会的各项职权,执行大会决议、落实大会提出的任务,并做好下一届校学生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受全体学生的监督,对外代表武汉工程大学学生会组织。
第十七条校学生委员会由全校学生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由委员若干名组成。对内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外代表武汉工程大学学生会。
(一)校学生委员会委员由学生代表大会正式代表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产生,任期二年。校学生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召开,委员的任期相应调整;
(二)校学生委员会委员因故卸免,由校学生委员会推选补充。
第十八条校学生委员会的职责:
(一)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大会决议,决定校学生会的重大事项;以校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机制进行工作,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委员会全体会议方可召开,特殊情况下由校团委提出或批准召开;
(二)密切联系学生,代表学生利益,反映学生合理的普遍性诉求;
(三)讨论、审议学生会的工作计划;
(四)听取学生会主席团汇报、监督学生会主席团工作;
(五)在校学代会闭会的年份选举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
(六)经五名以上委员提名,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当届学代会主席团临时会议,提请大会审议罢免学生会执行主席、主席,并重新选举执行主席、主席。
(七)校学生会在两校区并行下设办公室、文体部、宣传部、学术部、权益部、公共关系部、实践调研部、职业规划部等工作职能部门。校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如下:
办公室:
(一)负责组织协调学生会各部门工作的开展;
(二)负责学生会内务管理,负责起草学生会文案,负责各种档案和基础资料的收集保管;
(三)负责开展学生干部培训及人事管理,包括干部的招新、换届、竞选等人事工作;
(四)负责学生会发展建设理论研究及学生会规章制度建设工作;
(五)负责组织学生会干事工作技能培训班,提高学生会成员的工作技能;
宣传部:
(一)负责为学生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宣传舆论氛围;
(二)负责对学校党政方针政策以及社会重大焦点事件进行正面、快速地宣传;
(三)积极开拓学生会信息渠道,负责学生会微信、微博建设及日常维护;
(四)做好广大同学的思想引领工作,进行青年典型的宣传推广工作。
文体部:
(一)负责承办学校各类文艺活动及体育活动;
(二)支持指导各学院学生会开展文艺活动及体育活动。
学术部:
(一)负责组织开展校园高水平学术论坛、讲座、经验交流会;
(二)负责组织开展校园大型学习科技类活动,包括辩论赛、读书节、科技节等。
权益保障部:
(一)双向联系同学和学校,建立沟通的桥梁,负责校领导接待、后勤总公司接待、学生意见反馈等,
针对反映热点进行重点攻关,代表同学与学校相关部门交涉,争取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决策的优化。
实践调研部:
(一)负责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指导各学院社会实践活动开展;
(二)动态了解学生信息状态,对调查结果进行量化分析,形成科学系统的分析结果;
(三)负责对学生会部门建设及各项具体工作开展针对性调研,并形成系统的调研结果。
公共关系部:
(一)负责学生会对外联系与交流,代表学生会参与涉外活动;
(二)负责加强与社会各界间的联系,为我校学生活动开展取得社会支持;
(三)负责协调整个学生会系统之间的关系,塑造学生会的良好形象。
(四)负责学生会内部的财务管理。
职业规划部:
(一)负责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报告会、交流会、分享会;
(二)负责组织开展大学生职业规划活动,对大学生的职业规划提供指导;
(三)负责组织开展学生择业、就业技能培训,帮助同学提高职业技能。
第十九条各院学生会主席在职期间,原则上为校学生会委员。
第五章 主席团
第二十条武汉工程大学学生会主席团(以下简称“校学生会主席团”)是武汉工程大学学生会组织的日常工作机构,实行主席团负责制,校学生会主席团、主席经校学代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校学代会闭会年份由校学生委员会选举产生),并向之负责。校学生会主席团设执行主席,主席,秘书长(校学生会秘书长由上届学生委员会提名,由学生代表大会或常任代表会议决定,聘请专职团干兼任),副秘书长(可聘请专职团干担任,也可从同学中选举产生),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学生组织负责人(由校团委提名参选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共10人。主席团成员任职期满,学校颁给任职证书。
第二十一条执行主席:统观全局,协调主席团开展全面工作,执行主席团决议,代表学生会签发各类协议、文件;
主席:分管部门工作,协助执行主席开展全面工作,常务主席还需统抓校区全面工作;
第二十二条秘书长:召集、主持全体委员会议,对学生会全面工作提出指导思想,制定工作路线,并监督主席团开展各项工作;负责纪律监察小组的各项工作。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各项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可分管部分部门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校学生会主席团根据日常工作需要,下设各职能部门及校区学生会(必要时)。职能部门原则上含秘书处、纪律检查部、学风建设部、宿舍管理部、成长服务部、媒体运营部、活动策划部、对外联络部、财务部等部门,视实际情况增减调整。各职能部门原则上设正副负责人各一名、干事若干,报校学生委员会批准后、由校学生会主席团聘任。
第六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四条各基层学生委员会是校学生会领导下的各院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各基层学生委员会在同级党组织和校学生会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具有各院特色的各类活动。
第二十五条基层学生委员会由各院学生大会或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校学生会批准备案。在各院学生大会或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基层学生会的调整必须报校学生会批准备案。
第二十六条班委会是校学生会基层组织,直接受各院学生会的领导。班委会由全班同学选举产生,一般任期为一年,可连选连任。班委会设班长、学习委员、生活委员、文艺委员、体育委员等,必要时可设副班长。班委会应该团结全班同学,保证各级学生会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同时要结合本班具体情况,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班委会选举产生工作由院学生会主持并监督实施。
第七章 学生会干部
第二十八条各级学生会干部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一定的工作能力,自愿为同学服务,学习优良。
第二十九条学生会干部必须做到: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认真完成各项工作,及时反映同学的要求,密切联系同学,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和工作思路,树立无功即为过的思想。
自觉接受同学的监督,善于批评与自我批评,工作积极主动,相互配合,正确处理好学习和工作的关系。
戒骄戒躁,在工作中切忌脱离群众。
注意个人形象,言谈举止符合学生会干部的要求。
第三十条校学生会干部和基层学生委员会主要干部,在任职前或者期间需要参加校学生干部培训班,并取得结业证。
第三十一条各级学生会组织要关心和培养学生会干部,定期将其工作情况向所在院党组织报告,并听取有关反映。
第三十二条学生会干部在一个学期有两门以上功课不及格,或连续两个学期各有一门以上不及格,由校学生会劝其退出;学生干部因违纪受到校有关部门处理,由学生会主席团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三条各级学生会干部如要求辞职,需向其所在的学生会正式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学生会全体委员会或主席团讨论决定是否通过。
第三十四条学生会干部同时在校学生会和基层学生会任职,原则上需辞去一个职务。
第三十五条学生会干部在任命前,必须经过公示和民主评议,公示和评议通过方可任命。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六条校学生会活动经费包括为同学服务的全校性活动经费、工作性开支和日常办公费用。每年经预算后由校团委向学校申报拨给。各部开展活动所需经费,要事先预算,由全委会责成秘书长负责审核,财务支出票据经校团委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到财务处报销。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自校学生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校学生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