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工程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武汉工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含考试、考查、水平测试等)中,违反考核规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核违纪,取消该课程本次考核成绩,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如文字资料、书籍、字典、手机、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等)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进入考场后,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或不按指定位置就坐的;
3.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互借文具的;
4.在监考人员宣布考试开始前答题的;
5.在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不及时交卷或不按规定交卷的。
(二)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核违纪,取消该课程本次考核成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
1.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2.未经允许,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3.学生参加在阅卷中需要保密考生信息的考核时,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本人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规定以外的信息的;
4.在考场内外大声喧哗、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以及有其他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的;
5.故意撕破损毁或试卷,但不构成销毁试卷的;
6.有其他严重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
(三)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核作弊,取消该课程本次考核成绩,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在考核过程中窥看他人答案或为他人窥看提供条件、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2.在考核过程中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包括在阅卷过程中发现试题答案雷同情形等);
3.在考核过程中传、接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4.在考核过程中通过借用文具(包括计算器等其他器具)构成实际作弊的;
5.在课桌上、手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的;
6.在考核过程中查阅事先存放在有存储功能的设备中的考试相关内容的。
(四)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核作弊,取消该课程本次考核成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的;
2.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3.在考核过程中使用手机等设备上网搜索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4.在考核过程中使用手机或其他设备接收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答案、资料等考试相关内容的。
(五)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核作弊,取消该课程本次考核成绩,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请人代考或替人考试的;(包括请或替校外人员考试。学生考前办理考试请假手续而缺考,但在考试中或考试结束后发现有该生试卷(非本人答卷)的,认定为请人代考);
2.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认定为替人代考);
3.在校期间因违反考试纪律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再次违反考试纪律的;
4.使用不正当手段更改试卷答案或考试成绩的;
5.盗窃试卷的;
6.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7.组织、参与集体考试舞弊的。
(六)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有其他被认定为违反考核规定行为者,参照上述条款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